私人信托公司PTC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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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在境内成立家族信托的家族,多倾向于选择有银行等金融背景的受托人,此时考虑的更多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背书。然而,受托人是否能够在法律确定的框架内满足特定家族的需求,这才是更为关键的。因此,在离岸家族信托中,一些超高净值人士考虑到私密性、控制权以及稳定性等问题,不愿意将资产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而更愿意选择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简称PTC)作为受托人。
对于中国的高净值财富家族而言,私人信托公司也许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
但事实上,PTC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并且在过去的30年间日受到海外财富家族的青睐,比如在李嘉诚设立的家族信托中,其家族选择的受托人就是私人信托公司。
一般对于超高净值人士而言,在家族资产,尤其是家族股权置入信托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是对所有权的放弃,这时候往往在心理上不容易接受。
而通过PTC,由委托人自己组建信托公司,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却被公认为是在不可撤销信托中合法有效保留对财产控制权的好帮手。
例如,家族成员可以通过出任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位,参与对家族财产的投资、管理和分配。而又借助于公司这种独立法人制度的存在,这种参与一般不会导致信托丧失在财产保护、税务、传承及其他方面对委托人的独立性。
简单来说,就是超高净值人士的家族成员可以通过担任私人信托公司的高管职位,做到控制信托和保持信托独立性的一箭双雕。
除了在不损害独立性的前提下保留控制权这个最大的优点,PTC同其他形式的受托人相比,还具有更好私密性和更高的稳定性。
例如,在聘请第三方个人(非亲友)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时,则不可避免地使第三方服务者获悉家族信托的细节。
而在PTC架构中,委托人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成员准入来限制可以获知敏感信息的人员人数。一些离岸地设立的PTC也比在其他法域设立的公共信托公司享有更为宽容的披露要求。
此外,和自然人、机构担任受托人相比,PTC拥有更强的稳定性:自然人有可能去世或者丧失担任受托人的能力,金融机构也可能会合并、倒闭或者出现人员变动。而PTC能保证在变化来临之前,由家族本身控制整个家族的财富、掌握着应变的主动权。
受托人是信托架构中非常重要的一环,PTC作为受托人,更有利于选择符合家族价值观的经营管理、投资和分配。毕竟最了解家族价值取向和根本利益的只有家族成员自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若想通过PTC实现上述目标,则对私人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是有一定要求的。
在境内司法实践中,有诸如“刺破公司面纱”等挑战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判例存在。
而在英美法体系中,对不合格公司治理形式也更加被细化为欺诈和失实陈述、股东控制和支配、内部交易和资产混同等十余类情形,并遵循严格的判断标准。这对缺乏分治理念,经常“公私不分”的中国家族而言,有着很大的挑战。
如果无法满足PTC的治理和运营要求,一旦PTC被挑战,则信托功能有可能丧失,这也恰恰是私人信托公司的风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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